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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鞍钢集团公司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20”喷爆重大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鞍钢集团公司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2·20”喷爆重大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管四〔201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2年2月20日,位于辽宁省鞍山市的鞍钢集团公司重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铸钢厂(以下简称铸钢厂)开始生产水电下环(毛重95吨,采用两罐合浇的方法在砂型中浇注)。砂型制作完成后,23时30分开始进行钢水浇注,23时36分左右,在第二罐钢水浇注即将结束时发生砂型型腔喷爆,造成13人死亡、17人受伤(6人重伤)。铸钢厂现有职工1340人,主要设备有75吨、150吨、300吨真空浇注地坑各一座,移动式混砂机7座,15吨/时砂处理再生系统两套,年产铸钢件7万吨。
  依据有关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已对该起事故的查处实行挂牌督办,查处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由于型腔内部或者底部残余水份过高,钢水进入型腔后,残余水份受热,短时间内迅速膨胀,造成砂型型腔喷爆。事故详细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熔融金属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对熔融金属作业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防范同类事故发生
  熔融金属作业涉及不同的行业和企业,危险性较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认真吸取这起事故的教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精神,提高对熔融金属作业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安全管理,认真分析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和操作程序,防范同类事故的发生。
  二、开展熔融金属作业专项治理,强化作业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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