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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率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调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
 邮递物品进口税率的通知
 (1996年6月25日 税委会[1996]17号)


海关总署: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行邮税调整方案的请示》(税委会[1996]14号),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将调整后的行邮税税率送你署,并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的五级税率调整为四级税率。具体详见《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附件)。
  二、调整后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于1996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
              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
│ 税号  │   物  品   名  称         │ 税  率  │
├────┼──────────────────────┼──────┤
│  1  │ 书刊、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 │  10%   │
│    │ 录音带、录相带               │      │
│    │ 金、银及其制品               │      │
│    │ 食品、饮料                 │      │
│    │ 本表2、3、4 税号及备注中所不包括的其他商品 │      │
├────┼──────────────────────┼──────┤
│  2  │ 纺织品和制成品              │  30%   │
│    │ 电器用具(不包括摄像机)          │      │
│    │ 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      │
├────┼──────────────────────┼──────┤
│ 3   │ 化妆品                  │  80%   │
│    │ 摄像机                  │      │
├────┼──────────────────────┼──────┤
│ 4   │ 烟、酒                  │  100%   │
└────┴──────────────────────┴──────┘
  注:避孕用具和药品,超过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部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运
或按货物进口程序办理报关及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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