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调整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
邮递物品进口税率的通知
(1996年6月25日 税委会[1996]17号)
海关总署: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行邮税调整方案的请示》(税委会[1996]14号),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现将调整后的行邮税税率送你署,并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的五级税率调整为四级税率。具体详见《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税率表》(附件)。
二、调整后的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率,于1996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
征收进口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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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号 │ 物 品 名 称 │ 税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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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书刊、刊物、教育专用的电影片、幻灯片、原版 │ 10% │
│ │ 录音带、录相带 │ │
│ │ 金、银及其制品 │ │
│ │ 食品、饮料 │ │
│ │ 本表2、3、4 税号及备注中所不包括的其他商品 │ │
├────┼──────────────────────┼──────┤
│ 2 │ 纺织品和制成品 │ 30% │
│ │ 电器用具(不包括摄像机) │ │
│ │ 照像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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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化妆品 │ 80% │
│ │ 摄像机 │ │
├────┼──────────────────────┼──────┤
│ 4 │ 烟、酒 │ 100% │
└────┴──────────────────────┴──────┘
注:避孕用具和药品,超过海关规定的自用合理数量部分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运
或按货物进口程序办理报关及验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