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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则

  (一)有车辆号牌、行驶证和年检合格证的机动车;
  (二)有临时号牌并持有车辆合格证、销售发票的国产机动车;
  (三)有临时号牌并持有《货物进口证明书》、销售发票或者核发有临时号牌并持有《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国家指定销售部门销售发票的进口机动车;
  (四)有临时号牌、车检合格证并持有车辆转籍档案的国产、进口机动车。
  第十二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对没有本规则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况的机动车不得拦截、检查。
  第十三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从事下列检查行为:
  (一)拦截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检查转向、制动、车容、防护网、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及其他附加设施;
  (二)白天检查机动车照明灯,非雨、雪天检查雨刷器状况;
  (三)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出示除驾驶证、通行证、居民身份证及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机动车牌证、来历证明以外的证件、证明(无上述证件、证明的除外)。
  第十四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有下列违反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二)少填罚款额多收钱;
  (三)将只适用于本地的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规定适用于外埠过境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员;
  (四)故意拖延处理时间;
  (五)不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暂扣凭证,使用非标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暂扣凭证;
  (六)不按规定上交或者不归还暂扣的驾驶证、行驶证。
  第十五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从事下列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一)代其他部门拦车、检查、罚款、收费、扣车、扣证;
  (二)参与洗车场、修车厂、收费停车场的营业活动,利用职权为其提供方便;
  (三)向过往机动车驾驶员、乘车人推销故障车警告标志、灭火器等车辆设备和各种宣传品;
  (四)强制过往机动车驾驶员安装机动车后保险杠、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张贴、书写、喷涂放大车号、文字和标语口号。
  第十六条 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物品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宴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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