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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14、本市(县)其他住址--填写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以外的本市、县其他住所的详细地址。
  15、籍贯--填写本人祖父的居住地。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县,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
  弃婴,如果籍贯不详,应将收养人籍贯或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籍贯。
  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填写其入籍前所在国家的名称。
  16、宗教信仰--信仰什么宗教就填写什么宗教的名称,如佛教、道教、天主教等,不信仰宗教的不填。
  17、公民身份证件编号--填写户口登记机关为公民编定的个人身份证件编号。
  18、居民身份证签发日期--填写公安机关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具体日期,如“1990.11.05”。
  19、文化程度--依据国家正式承认的学历等级,按本人现有学历根据学历证书填写。如“研究生”、“大学本科”、“大学专科”、“中专(中技)”、“高中”、“初中”、“小学”毕业(肄业)等等。
  正在学校读书的学生填“上大学”、“上小学”等。
  12周岁或12周岁以上未受过学校教育但能认识字的,其中认识500字以下的填“不识字”,农村认识500--1500字、城市认识500--2000字的填“识字很少”。已达到脱盲水平,或读完六年制四年级、五年制三年级的,应根据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脱盲证填写“小学”。
  对有学位的人的文化程度,应按其获得学位前的文化程度填写,如在大学毕业后获得学士学位的,其文化程度应填“大学”。
  20、婚姻状况--根据本人的情况,已结婚的填“有配偶”,结婚后配偶死亡的填“丧偶”,结婚后离婚的填“离婚”,离婚后再婚的填“有配偶”,未婚的不填。
  21、兵役状况--按本人情况填写。系退出现役的,填“退出现役”;服预备役的,据情填“士兵预备役”或“军官预备役”;未服兵役的不填。
  22、身高--16周岁以上公民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填写本人登记时的身体高度,如“170厘米”。
  23、血型--根据本人的血液类型,分别填写O、A、B、AB或卫生部门规定的其他血液类型。
  24、职业--填写本人所做的具体工作。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填具体职务名称,如“中医师”、“记者”等。
  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果是负责人,应注明具体职务名称,如:“局长”、“处长”、“科长”,如果是一般工作人员,可填“科员”、“办事员”等。
  商业、服务人员,可填“售货员”、“厨师”等。
  农林牧副渔劳动者,可填“粮农”、“棉农”、“菜农”、“渔民”“牧民”等。
  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可填“钳工”、“汽车司机”等。
  个体劳动者,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须冠以“个体”二字,如“个体修理皮鞋”、“个体卖菜”等。
  没有固定职业做临时工作的,在所登记的职业前须冠以“临时”二字,如“临时瓦工”。
  无业的人员,填写“无业”。
  25、服务处所--填写本人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具体名称,应写全称。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营业的个体劳动者,填写“个体户”。
  26、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市(县)--对由本市(县)以外地区迁入的公民,填写其迁入落户的时间、原因和迁出地的详细地址。世居本市(县)的,填写“久居”。
  27、何时何因由何地迁来本址--填写本人迁来本户口管辖区之前在本市常住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及迁入落户的时间、原因。世居本址的,填写“久居”。
  28、何时何因迁往何地--填写本人迁出户口管辖区的时间、原因和迁入地的详细地址。
  29、何时何因注销户口--据情填写注销户口的时间、原因,如“出国定居”、“应征入伍”、“死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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