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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三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

  一、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应使用国务院公布的汉字简化字填写,民族自治地区可使用本民族的文字或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填写。
  二、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可用计算机填写,也可用手工填写。凡用手工填写的,应使用黑色或蓝黑色墨水钢笔书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三、填写内容相同的,要将内容都写上,不得以“同上”或其他符号代替。
  四、有关登记项目的填写
  (一)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填写
  1、户别--分“家庭户”和“集体户”。以家庭关系为主的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或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填“家庭户”;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居住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寺庙等单位集体宿舍的公民,填“集体户”。
  2、户主姓名--填写户口登记立户的户主姓名。户主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担任。
  3、与户主关系--本人是户主的,填写“户主”。户内其他人员按本人与户主的血亲如姻亲关系等写明具体称谓。具体排列顺序为:户主,户主的配偶,户主的子女,户主的孙子女,户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主的兄弟、姊妹,户主的旁系亲属和其他亲属等。
  4、姓名--填写本人姓名的全称。
  少数民族和被批准入籍的公民,可依照本民族或原籍国家的习惯取名,但应本栏中填写用汉字译写的姓名。如本人要求填写本民族汉字或外文姓名的,可同时在本栏中填写。
  弃婴,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按照上述原则为其取名。
  5、性别--填写“男”或“女”。
  6、曾用名--填写本人过去正式使用过的姓名。
  7、民族--按照国家认定的民族的名称填写全称。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新生婴儿填写父母的民族,如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其民族成份由父母商定,选填其中一方的民族。弃婴,民族成份不能确认的,应按照收养人的民族成份填写或由收养机构确定一个民族。外国人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如本人的民族成份与我国某一民族相同,就填写某一民族,如“朝鲜族”;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但应在民族名称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
  8、出生日期--按照公历,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本人出生的具体时间,如“1992年6月27日8时20分”。本人只记得农历日期的,须换算成公历后填写。如果出生日期不详,应由本人或其亲属确定一个日期。
  弃婴,如果出生日期不详,可由收养人或收养机构确定一个出生日期。
  9、监护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以及16周岁以下的公民补建常住人口登记表时,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或补填父亲、母亲等监护人的姓名。
  弃婴,应填写收养人姓名或收养机构名称。
  10、监护关系--按监护人与新生婴儿及16周岁以下公民的血亲关系或收养关系写明具体称谓,如“父亲”、“母亲”等。
  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此栏不填。
  11、出生地--填写本人出生的实际地点,城市填至区或不设区的市,农村填至乡、镇,但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如“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河南省郑州市”、“辽宁省黑山县黑山镇”。
  弃婴,如果出生地不详,应以发现地或收养人、收养机构所在地作为其出生地。
  12、公民出生证签发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公安机关签发公民出生证的具体日期(从颁发公民出生证之日起填写)。
  13、住址--填写本户常住户口所在地住所的详细地址。住址前须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或通用简称,如“北京市朝阳区劲松二区206楼2单元308号”。集体户口须填住所的详细地址名称,不能写单位名称。如北京汽车制造厂某职工住该单位集体宿舍,其住址应为“北京市朝阳区延静西里7号楼2门301号”,不能写成“北京汽车制造厂宿舍7号楼2门301号”。对省会市或自治区首府所辖范围的住址登记,可不在住址前冠以省、自治区的名称或通用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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