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管理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登记管理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面作任何记载或更改。
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常住人口登记表以户为单位按照街巷门牌号码的顺序进行编排管理。常住人口登记表一经建立,应永久保存,妥善管理,防止丢失和损坏,不得擅自涂改。
公民被注销常住户口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册保存,并在居民户口簿上予以注明;全户被注销常住户口的,应由户口登记机关收回并销毁居民户口簿。
公民迁移户口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将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另册保存,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新建常住人口登记表。全户迁移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收回并销毁其居民户口簿,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个人迁移的,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应在居民户口簿上予以注明,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填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居民户口簿因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丢失或用完的,应予以换发或者补发。
年满16周岁的公民在办理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手续时,应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标准相片二张,一张贴于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另外一张用于办理居民身份证。
五、关于制发、换发工作
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的标准由公安部制定。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印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行确定;居民户口簿由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印制,公安部负责检查监督。
各地要对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的制发、换发工作制定规划,统一部署,分步实施,注意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具体制发和换发方式、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自定,整个工作应于2000年年底前完成。
此次换发下来的旧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保存期限为5年。
六、关于公民身份证件编号的规定
公民身份证件编号的方法、规则应严格按照
居民身份证编号的规定执行。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以及16周岁以下的公民,户口登记机关应为其编写或补编公民身份证件编号。16周岁以下公民户口迁移以及年满16周岁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仍应继续使用此编号。
七、关于收费问题
制发居民户口簿应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1〕价费字240号)的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会同省级物价、财政部门按工本费核算办法制订,并将核定的收费标准抄报公安部。
凡过去有关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制发、使用、管理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常住人口登记表式样(黑稿)
二、居民户口簿式样(黑稿)
三、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填写说明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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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别│ │户主姓名│与户主关系┃
┠────┤ 常住人口登记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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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性 别 │ ┃
┠────┼────────────────────┼────┼─────┨
┃曾用名 │ │民 族 │ ┃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
┠────┼───────┬─────────┬─────┬───────┨
┃监护人 │ │ │出生地 │ ┃
┠────┼───────┼─────────┼─────┼───────┨
┃监护关系│ │ │公民出生证│ ┃
┃ │ │ │ 签发日期│ ┃
┠────┼───────┴─────────┴─────┴───────┨
┃住 址│ ┃
┠────┼───────────────────────────────┨
┃本市(县)│ ┃
┃其他住址│ ┃
┠────┼───────────────────┬─────┬─────┨
┃籍 贯│ │宗教信仰 │ ┃
┠────┼───────────────────┼─────┼─────┨
┃公民身份│ │居民身份证│ ┃
┃证件编号│ │签发日期 │ ┃
┠────┼────┬──────┬───────┼─────┼─────┨
┃文化程度│ │婚姻状况 │ │兵役状况 │ ┃
┠────┼────┼──────┼───────┼─────┼─────┨
┃身 高│ │血 型 │ │职 业 │ ┃
┠────┼────┴──────┴───────┴─────┴─────┨
┃服务处所│ ┃
┠────┼───────────────────────────────┨
┃何时何因│ ┃
┃由何地迁│ 年 月 日 ┃
┃来本市( │ ┃
┃县) │ ┃
┠────┼───────────────────────────────┨
┃何时何因│ ┃
┃由何地迁│ 年 月 日 ┃
┃来本址 │ ┃
┠────┼───────────────────────────────┨
┃何时何因│ 年 月 日 ┃
┃迁往何地│ ┃
┠────┼───────────────────────────────┨
┃何时何因│ 年 月 日 ┃
┃注销户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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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人签章: 加盖户口登记机关
户口专用章
承办人签章: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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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变更、更正后 │变动日期│ 申报人签章 │ 承办人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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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记│ │
│ │ │
│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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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照 │ │ 照 │ │ 照 │
│ │ │ │ │ │
│ 片 │ │ 片 │ │ 片 │
│ │ │ │ │ │
│ │ │ │ │ │
│ 1 │ │ 2 │ │ 3 │
│ │ │ │ │ │
└───────┘ └───────┘ └───────┘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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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居民户口簿 │
│ │
│ Household Register │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 │
│ │
│ Under Supervison of 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of P.R.C │
└──────────────────────────────────┘
┌──────────────────────────────────┐
│ │
│ 注意事项 │
│ │
│ 一、居民户口簿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 │
│ 力,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籍调查、核对的主要依据。户口登记机关 │
│ 工作人员进行户籍调查、核对时,户主或本户成员应主动交验居民户 │
│ 口籍。 │
│ 二、户主对居民户口簿应妥善保管,严禁私自涂改、转让、出借。如有遗 │
│ 失,须立即报告户口登记机关。 │
│ 三、居民户口簿登记权属于户口登记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簿 │
│ 上作任何记载。 │
│ 四、本户如有人员增减或者登记事项发生变动,应持居民户口簿到户口登 │
│ 记机关申报登记。 │
│ 五、全户迁出户口管辖区的,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缴销居民户口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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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户 别 │ │户主姓名│ │ │ │
│ ├────┼─────┬──┴─┬──┴─────┴──────┤ │
│ │户 号 │ │住 址│ │ │
│ ├────┴─────┴────┴───────────────┤ │
│ │ │ │
│ │ │ │
│ │ 省级公安机关 户口登记机关 │ │
│ │ 户口专用章 户口专用章 │ │
│ │ │ │
│ │ │ │
│ │ │ │
│ │ │ │
│ │ 承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签发 │ │
│ │ │ │
│ └───────────────────────────────┘ │
└──────────────────────────────────┘
┌──────────────────────────────────┐
│ │
│ 住 址 变 动 登 记 │
│ ┌────────────────┬──────┬───────┐ │
│ │ 变动后的住址 │ 变动日期 │ 承办人签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常 住 人 口 登 记 卡 │
│ ┌────────┬──────────┬──────┬────┐ │
│ │姓 名│ │户主或与户主│ │ │
│ │ │ │ 关 系 │ │ │
│ ├────────┼──────────┼──────┼────┤ │
│ │曾 用 名│ │性 别│ │ │
│ ├────────┼──────────┼──────┼────┤ │
│ │出 生 地│ │民 族│ │ │
│ ├────────┼──────────┼──────┼────┤ │
│ │籍 贯│ │出 生 日 期 │ │ │
│ ├────────┼──────────┴──┬───┴┬───┤ │
│ │本市(县)其他住址│ │宗教信仰│ │ │
│ ├────────┼──────────┬──┼────┼──┬┤ │
│ │公民身份证件编号│ │身高│ │血型││ │
│ ├────────┼─────┬────┼──┼────┼──┴┤ │
│ │文化程度 │ │婚姻状况│ │兵役状况│ │ │
│ ├────────┼─────┴────┴──┼────┼───┤ │
│ │服务处所 │ │职 业│ │ │
│ ├────────┼─────────────┴────┴───┤ │
│ │何时由何地迁来 │ │ │
│ │本市(县) │ │ │
│ ├────────┼──────────────────────┤ │
│ │何时何地迁来本址│ │ │
│ └────────┴──────────────────────┘ │
│ 承办人签章: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
│ │
└──────────────────────────────────┘
┌──────────────────────────────────┐
│ │
│ 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 │
│ ┌────┬───────────┬──────┬───────┐ │
│ │项 目 │ 变更、更正后 │ 变动日期 │ 承办人签章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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