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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7月26日 实施日期:2000年7月26日)废止

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司法部令第48号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资格考试工作,保证律师队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资格考试是国家举行的专业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组织。考试合格的,由司法部授予律师资格。
  第三条 律师资格考试面向社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律师资格考试贯彻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五条 律师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统一命题,统一制作试卷,统一组织评卷,统一录取。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
  (二)取得法学大专、非法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品行良好。
  第七条 有《律师法》第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准许其参加律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报名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应当持本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到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名。
  第九条 报名应交报名费。报名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同级收费管理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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