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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失效]

  (一)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规划;
  (二)批准律师事务所主任提出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方案;
  (三)选举、罢免律师事务所主任,决定吸收、开除合作人;
  (四)决定律师事务所大型资产的购置和处分;
  (五)修改律师事务所章程,制定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六)决定律师事务所的合并、分立、解散;
  (七)其它由合作人会议决定的事宜。
  第十一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依律师事务所章程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合作律师事务所主任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合作人会议;
  (二)组织执行合作人会议决议;
  (三)主持律师事务所的日常工作;
  (四)合作人会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二条 合作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作人会议,对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行使表决权;
  (二)担任律师事务所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监督合作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律师事务所终止时,依章程规定参加律师事务所剩余财产的分配;
  (五)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 合作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执行合作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三)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四条 合作退出律师事务所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其支付一定的退职费,但合作人因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被律师事务所开除或被吊销执业证书的除外。
  第十五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聘用辅助行政人员时,应当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在聘用期间,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第十六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七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确定合作人工作标准、等级时,应当考虑合作人的所龄、资历、办理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数量等因素。
  第十八条 合作律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执业风险、社会保障和培训等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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