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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办公厅关于重视人民来信来访认真办理公证投诉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 
 关于重视人民来信来访
 认真办理公证投诉的通知
 (1996年1月5日 司办字[19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近年来,我国公证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公证服务的领域逐渐扩大,公证收费连年增长,公证体制改革正在稳步推进。但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有的公证处不同程度在存在着片面追求办证数量和收费数额,忽视公证质量和社会效益的错误倾向,致使错证时有发生,有的情况还很严重。有的公证处、公证员徇私舞弊,故意出具假证,甚至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当事人利益。这些错证、假证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公证机构的声誉,损害了公证人员的形象,造成了不良影响,对公证事业的发展危害很大,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这些问题的发生一方面反映出一些公证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差,不严格按程序规则办证,另一方面也与一些司法行政机关、公证管理部门和公证处对公证工作管理不严,奖惩不明,对错证、假证的查处不力有很大关系。有的公证管理部门和公证处对本地、本处的公证质量状况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心中无数、特别是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不予认真处理,能挡就挡,能推则推,有的甚至明知有错也不问、不查,极力护短。对于上级部门批转调查的信件,只是层层照转,既不过问,也不督促。这种现象必须坚决制止,并切实加以解决。
   为进一步落实《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公证质量,严防错证、假证问题的通知》精神,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证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关和公证人员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这是办证的出发点和归宿。公证人员从事公证工作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公证管理机关和各地公证处,要以闻过而喜、有错必纠的精神,以对人民负责、对公证事业负责的态度,把及时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和对公证的投诉作为抓好办证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认真抓紧抓好。
  二、为了对公证工作实行有效的社会监督,各公证处要设立意见簿、意见箱。公证管理机关和公证处要设立公证质量投诉电话(司法部公证司投诉电话为64662687),并设专人负责接待人民群众来电、来信、来访。接待时要将时间、投诉事由、涉及人员、调查结果、处理意见和处理日期、结果等认真记录在专用的接待登记簿上,并由领导签字,以备检查。
  三、各地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有关部门来函中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妥善处理。当事人要求回复的,应及时回复。对上级机关委托调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上报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对于一时难以查清的,要报告调查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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