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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发往委内瑞拉使用的健康公证事的通知

司法部
 关于发往委内瑞拉使用的健康公证事的通知
 (1996年1月5日 (96)司公函0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长安公证处:
  根据外交部领事司通知,委内瑞拉共和国要求,自1995年11月24日起,凡办理赴该国签证所需的健康证明中,应包括艾滋病(H.I.V)检查的内容。据此,各公证处在办理发往委内瑞拉的健康公证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艾滋病检查证明,如当事人提供的体检表中已包括该项目,该项目必须填写清楚。公证处以证明检查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相符,检查机构的印章属实的方式给予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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