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统一
佩带臂章、警号的通知
(1995年7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了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加强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正规化管理,便于执行警务和人民群众的识别与监督,决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从1995年9月1日起陆续佩带臂章、警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臂章、警号式样。臂章为盾形、蓝色,四周镶黄边,上方书以黄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中间为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专用警种符合一把钥匙一把剑,警种符合两侧书以白色“警察”字样,下方配以蓝色飘带,内书司法二字的汉语拼音大字“SIFA”,臂章下方绘有长城图案和橄榄枝。警号为长方形、蓝色,由金黄色的七位数字组成。前两位数为司法部(01)和国家标准局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3、4位数为单位代码,后三位数为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个人编号。
二、臂章、警号的佩带。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佩带臂章、警号,臂章佩带在上衣左袖上,警号佩带在左胸前。
三、臂章、警号的制作。臂章、警号为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的专用标志,由司法部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变造和买卖,违者要追究责任。
四、臂章、警号的发放。臂章、警号配发给在编在职的、已授衔的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臂章由各地司法厅(局)管理部门统一编造计划,报司法部备案后发放。警号由各地司法厅(局)警察管理部门审查、登记注册,报司法部备案后发放。臂章、警号除发放机关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
五、臂章、警号的补发。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要妥善保管、使用臂章、警号,不得转借他人,如有损坏、丢失,应及时报告发放机关,经发放机关审查批准并登记备案后,予以补发。
六、臂章、警号的收回。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调离警察工作岗位或辞职、被辞退的,在办理手续时,由管理部门收回其臂章、警号,并报发放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