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评查活动可按下列三个步骤进行:
1、部署、动员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大体用两周的时间由各司法厅(局)根据此次评查活动的要求,制定开展评查活动的具体方案,并深入进行宣传、动员和部署,组织全体律师进行学习讨论,使他们充分认识开此次评查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开展此次评查的领导和工作机构,为评查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的思想和组织基础。
2、自查、自纠阶段。这一阶段大体进行一个半到两个月时间,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及方法步骤是:
(1)由各律师事务所组织全体在册律师,根据评查要求及重点,在认真学习有关规章和文件的基础上,集中时间开展自我评查。律师个人的评查总结,须经全所律师民主评议,并由事务所出具鉴定意见;律师事务所的评查总结,须提交全体律师讨论通过,并由所在地县、区司法局出具鉴定意见。
(2)各律师事务所在自我评查过程中,对敬业、勤业和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律师应大力表彰,树立榜样,对发现有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问题的律师,应责其深刻检讨,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应上报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惩戒委员会给予惩戒;对评查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以及事务所自身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应采取措施,自我整改,建立健全自律性规章及有关管理制度,强化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机制。在自我评查的基础上,评选出先进律师和先进律师事务所,并填写登记表。
(3)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所辖律师事务所自我评查、整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可派员列席事务所的自我评查会议,及时掌握评查情况,并可采取上门走访、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集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对律师行业不正之风的反映及意见,有的放矢地指导律师事务所开展自我评查和整改工作,重点抓好建章立制,严防走过场。
(4)自查自纠结束时,每个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分别填报《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评查鉴定登记表》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评查鉴定登记表》,同时每个事务所应认真总结上报开展自查自纠的情况。
3、检查验收、完善制度阶段。这一阶段大体进行一个月时间,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
(1)由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地市司法局为主,省厅抽查)根据此次评查的要求与目的对各律师事务所自查自纠、建章立制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标准是:第一,律师事务所是否积极认真地完成了评查活动,所有的律师是否都参加了评查活动;第二,律师事务所对评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是否都作了处理;第三,律师事务所在评查中是否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和自律性规章,评查后的管理工作和执业活动是否正常有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以再细划验收标准,按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分别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出具评定意见。对合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由地市司法局和省司法厅(局)分别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责令限期整改,对违纪行为严重的律师和管理混乱、问题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应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由地、省两级律师惩戒委员会给予惩处。此次自我评查总结和评查鉴定结论(即评查鉴定登记表)均应记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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