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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评查活动的通知[失效]

  (一)这次评查的对象是全体在册执业律师(包括兼职、特邀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
  (二)评查的内容:主要是依据和对照司法部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司法部第30号令)、《律师惩戒规则》(司法部第24号令)、《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司法部第37号令)和律师机构管理的有关规章以及各地制定的有关律师执业管理的地方规章,检查自1993年以来,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检查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管理的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对执业律师重点检查有无下列行为:
  1、在代理参与诉讼活动中采用故意曲解、规避法律,伪造证据、行贿法官等不正当手段干扰妨碍司法审判正常秩序的;
  2、在受托承办法律事务中因极不负责、草率处理、玩忽职守,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
  3、违反业务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私自收费,索要额外报酬,甚至借办案之机敲诈、勒索当事人的;
  4、采用诋毁同行、竞相压价、给客户或介绍人回扣、借助行政权力搞业务垄断等手段进行行业不正当竞争的;  
  5、受到惩戒的。
  对律师事务所应重点检查有无下列行为:
  1、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特别是缺乏有关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纪律约束的自律性制度与机制的;
  2、所内疏于思想政治工作和执业管理,纪律松弛,工作涣散,对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不批准教育,不报告追究,甚至放任纵容、姑息迁就的;
  3、在机构设立、律师聘用、业务管理、收费及财务制度、分配方式等方面严重违反律师工作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
  4、党的组织涣散或形同虚设的;
  5、受到惩戒的。
  除上述评查重点外,各地还可针对本地区律师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与不正之风,增加评查的重点内容。
  三、评查活动的方法和步骤
  (一)这次评查活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本通知要求统一部署,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在动员、组织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自我评查自我整改的基础上,结合正反典型事例,并针对本地区律师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与不正之风,集中对全体律师进行一次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纪律整顿,建立健全有关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和执业纪律监督、惩戒等各项制度,为今后进一步强化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提高律师整体素质和执业水平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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