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8月6日)废止司法部关于加强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通知
(1995年1月3日 司发通〔1995〕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作出的《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强调,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以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并把“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并同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构起来,建设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和村规民约,调动农民发家作主的积极性”作为村党支部建设要着重抓好的四项工作之一。在十届四中全会前后召开的全国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和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上也都对农村依法治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在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中的职能作用,现就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依法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在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中,已将“指导各地区、各行业的依法治理工作”作为司法部的主要职责之一。因此,加强对基层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任务,各地依法治理工作的好坏也是考核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自觉增强工作的使命感和主动性,为党委、人大、政府当好参谋、助手,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支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研究和改进指导依法治理工作的方式方法,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办事制度,切实加强对依法治理工作的指导。
二、结合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依法治村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加强依法治村、民主管理工作的指导精神,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农村依法治理工作对于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农民群众中去,密切党和政府同农民群众的联系,保证农村经济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把指导依法治村工作作为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作为基层法律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活跃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方面切实抓紧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