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月24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24日)废止(原因:阶段性工作,适用期已过)司法部关于抓紧做好《仲裁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1994年12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由江泽民主席1994年8月31日签署的第31号主席令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为了切实履行《
仲裁法》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能,现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
仲裁法》第
十条关于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仲裁委员会登记工作的规定,抓紧研究仲裁委员会登记管理办法方面的问题,如登记的申请、审查、审批程序、行政复议、年审注册及监督程序等,为我部制定《仲裁委员会登记管理办法》作准备。我部将于九月底前后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实施《
仲裁法》的事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迅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报送成立仲裁工作机构的报告。名称可叫“仲裁工作处”,编制为10至15左右,可设办公室、登记科、监督科和联络交流科。主要行使对仲裁委员会的登记、年审注册、监督检查、对仲裁委员会不予登记和有关处罚的行政复议、业务培训、业务研究及联络交流等管理、监督职能和协调职能等。
三、尽快通知各市、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其它设区的市的司法行政部门,迅速向同级政府报告,按《
仲裁法》第
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在司法行政部门成立由政府直接领导的办事机构,具体落实协调依法重新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设立办事机构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