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继续抓紧做好预算外资金
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财监传字〔19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监察厅(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从5月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工作,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直接领导和统一部署下,经过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目前,这项工作已经进入决定性阶段,各地区、各部门务必再接再厉,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善始善终地做好预算外资金清理检查工作。当前,应着重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抓紧做好自查的补课收尾工作。按照这次清查工作要求,自查面要达到100%。对前一阶段因特殊原因,尚未完成自查工作的,可适当延长自查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9月底。对自查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除责令其重新自查处,还要派出检查组对其进行重点检查,对查出的违纪问题一律按重点检查规定严肃处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财发〔1996〕128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本部门预算外资金的自查工作,同时要在组织好整个清查工作的基础上,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并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各级计划(物价)、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也要继续搞好本单位的自查工作。
二、要认真做好报表填报、审核和汇总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按规定认真填写、报送清查预算外资金报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等五部门的文件要求,对基层报表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发现有填报不清或数据错误的,要退回重填,必要时要派人到基层单位去实地审核,务求数据准确;各级清查预算外资金的组织机关都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报表的汇总,坚持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确保统计报表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数据的填报和汇总必须实事求是,绝不允许人为调整、瞒报项目和有关数据,凡发现有弄虚作假,人为调整统计数据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要抓紧搞好重点检查。对已经列入重点检查范围的部门和单位,清查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安排检查;检查组已经进点正在检查的,要抓紧检查、核实和定案处理;对群众举报有重大违纪线索的部门和单位,可以不受检查时间的限制,把问题查深查透。对已完成重点检查并下达处理决定的单位,上一级清查机构要派人对其重点检查质量及下达的处理决定进行复审,凡有检查不认真和不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的,除通报和纠正外,对派出检查组的机构及其检查人员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