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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财政登记
 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7月29日 财工字[1996]2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最近,一些地方来函、来电询问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共同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如何办理财政登记的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登记。对中央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共同举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按下列原则办理财政登记: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占中央企、事业单位和地方企、事业单位投资之和50%以上的(含50%),企业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办理财政登记;中央企、事业单位投资低于50%的,企业向当地主管财政机关办理财政登记。上述投资比例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地方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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