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各地专员办就地清理
检查预算外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监字[1996]28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就地组织实施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专员办就地实施清理检查的范围为:邮电、民航(包括地方机场)、海关三个系统的全部应查项目和交通系统的车辆购置附加费、港口建设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以下简称交通三费)及电力系统的电力建设基金(包括电力附加费)。其中:邮电系统重点检查电话初装费(不含农话)的收取和管理情况;民航系统重点检查民航机场建设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适航基金的收取、上缴、下拨和留成、使用情况。
二、对重点检查出来的违法乱纪问题,由各地专员办按照《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以及
财政部颁发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工作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就地进行处理,对其中应交财政的违纪收入,要督促被检查单位及时足额先缴入各专员办“收缴违纪款项过渡存款户”,然后由专员办按规定分别缴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除电力建设基金缴入地方财政外,其他均通过财政部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开设的大检查过渡存款户[帐号:278-2895,行号:20059]缴入中央财政)。
三、重点检查工作从6月15日开始,至9月15日左右基本结束。各地专员办应按检查项目或“自下而上”的原则分段实施重点检查。各地专员办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分段落实的具体方案,并报财政部备案。
四、对区域性管理机构跨省(区、市)直属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清理检查工作,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专员办负责检查和处理,检查结果送区域性管理机构所在地专员办汇总后集中上报财政部,各有关专员办要加强协作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