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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关于国有施工企业计交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财政部
 对《关于国有施工企业计交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6年5月20日 财税政字[1996]73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国有施工企业计交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复函如下:
  国有施工企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属于工效挂钩办法的一种形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009号)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企业,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因此,只要是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办法”的国有施工企业,且其当年工资含量结余是在有关部门核定的含量系数内计提的,其计提的工效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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