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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允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发展多个成员所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允许国际
 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发展多个成员所的通知
 (1996年1月22日 财会协字〔199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促进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加速培养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同时,为了更好地满足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开拓中国会计市场、提高竞争能力的需要,将允许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一定时期内、一定条件下,在中国境内发展多个成员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成员所(以下简称成员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的、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达成协议成为其成员所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
  成员所应当遵守中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在不违背中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当遵守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所签订的协议和作出的承诺。
  成员所可以保留其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原有的名称,同时,可以使用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经财政部批准,成员所可以聘请本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内的外籍注册会计师或有关专家来所执行业务。
  二、被批准成为成员所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必需是改制完成以后会计师事务所。
  三、申请成为成员所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应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会计师事务所的改制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介绍,内容包括:成立时间,现有人员、人数、层次、类别,事务所机构设置,事务所财务状况,事务所现有主要客户名单及建所以来所做的主要项目清单;
  4.会计师事务所合法开业证书副本;
  5.欲加入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介绍(应附有中文译本),内容包括:事务所协议或章程、事务所历史、事务所规模、人员数量、收入情况和主要客户名单等;
  6.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开业证书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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