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政部门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1995年12月29日 财政部财农字335号发布)
农业产业化是指根据资源条件,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择优确定农业的主导产品和支柱产业,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产加销、贸工农、经科教紧密结合的一种有效的农业经营形式。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市场经济和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对于有效解决农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中面临的突出矛盾,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财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和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一、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的目标要明确。一是要促进农业实现规模化和商品化经营,实现农产品增产增值,增加农民收入;二是要增加财政收入以增强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力度。
二、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支持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有偿扶持与无偿支援相结合,以有偿扶持为主的原则,积极安排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社会其他各方面的资金用于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三、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和有效利用,单独记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和截留。
四、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要因地制宜,突出资金投放重点。各级财政部门用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要适当集中,重点支持粮棉油主产区围绕优势农产品和农业支柱产业,有效配置资源,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转化、销售等环节的有机联系,打破单纯种粮、种棉经济效益不高的不良循环,保护农民和地方种粮、种棉的积极性。对农产品生产有优势,农业生产已有一定程度规模化、商品化的地区,要重点支持龙头加工、流通企业的发展,支持现有加工、销售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上档次、上规模,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对具有一定加工、流通基础,转化加工、销售企业有一定水平的地区,要重点支持农产品生产形成基地化、规模化,使农产品生产与转化加工、销售相适应。对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已具有一定基础的地区,要重点支持经科教的有机结合,使农业产业化向更高层次发展。
五、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一般应以县为单位,发挥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项目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如果一个县不具备条件或不宜发挥整体效益,也可以通过投标、招标的形式,支持跨区域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