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垦宜农荒地和改造中低产田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机具、施工机械等设备费用和施工耗用油料费用;
(二)农田水利建设新打和改造机电井及配套设施所需的设备、材料、安装和机械施工费用,节水措施的材料和技工的费用,架设10kv(含)以下输变电线路的设备、材料、安装费用;
(三)新建、改建和加固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源工程及小型排灌渠系配套的设备、材料、安装和机械施工费用;
(四)新建、续建和更新改造总装机在5000kw(含)以下机电排灌站及其配套的35kv(含)以下输变电线路所需的设备、材料、安装和机械施工费用;
(五)兴建水土保持等工程的材料和工具费用;
(六)营造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经济林的种子、苗木和机械作业的费用,苗圃灌溉设施所需的材料、机具费用;
(七)在项目区内推广农业、林业、水利新科技成果的费用,乡级农业、林业、水利各站在推广、服务中所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费用;
(八)为项目区服务的种子、种禽、种畜、种苗的良种引进和繁育,以及良种基地的农田水利、种子晒场、仓库、精选加工设施等设施建设费用;
(九)改良草场所需的灌溉设施、购买种子、材料和机械作业油料费用,围栏设施建设的材料费用;
(十)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建设所必需的设备、厂房、材料、技术组织措施等费用。
第七条 有偿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不得用于公司的资本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项目。
第八条 有偿资金的占用费率:中央和地方财政借出的有偿资金,实行统一的差别占用费率:(1)土地治理项目月费率为1‰;(2)多种经营项目月费率为2.5‰;(3)龙头项目月费率为3.5‰。地方财政部门和中央农口部门财务司(局)转借有偿资金一律不得再加收占用费。
第九条 有偿资金的占用费和存款利息:中央和地方的有偿资金占用费收入,其中90%转作有偿资金本金,10%作为财政部门有偿资金回收工作的业务费。有偿资金的存款利息扣除委托贷款手续费后的余额全部转作有偿资金本金。
第十条 业务费的用途:业务费主要用于项目评估、专家咨询、购置必要的常用办公设备和凭证帐册等项开支,不得用于发放奖金、补贴和职工福利。年终要编报业务费使用情况表,并送交同级财政监督监察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