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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失效]

  中央财政投资低于以上投资规模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评估,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项目评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并确定小组负责人。
  二、制定评估计划,拟定调查提纲。
  三、开展调查研究,搜集有关资料,分析和鉴定技术经济数据。
  四、对项目进行全面的审查和技术经济论证后,汇总基础数据,编写评估报告。

第三章 项目评估的内容

  第七条 项目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符合农业综合开发的总目标;
  二、应选择土地资源丰富、水源有保证、配套资金落实、集中连片、具有一定规模效益的区域,能够为国家提供商品粮或减少粮食调入量;
  三、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产品应符合市场需要,有发展前途,辐射带动作用强;
  四、坚持效益第一,投入少、产出多,见效快,经济效益显著,起到增收作用。
  第八条 对资源条件评估,应按照土地治理和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分别进行:
  一、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和宜农荒地资源的数量、分布、增产潜力、开发难易程度和对环境的影响及破坏程度。水资源数量和保证程度,现有灌溉、排水、防洪、防涝工程设施现状和建设标准,以及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农村劳动力等情况。
  二、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包括资源、原材料供应、产品市场需求、交通运输情况、电力等。
  第九条 土地治理项目区范围、布局、规模和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厂(场)址选择、产品方案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试行建设标准》。
  第十条 资金使用范围和比例符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总投资和单位工程投资合理。地方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和群2众投入资金(不含投劳折资)落实。借款单位具有偿还财政有偿资金和农业综合开
发专项贷款的能力。
  第十一条 效益评估应包括经济、社会和生态三个方面:
  一、经济效益评价指标:主要农产品年增产量、亩增产量、亩投资(含各类资金)、总投资每元增产量(粮、棉、油、糖)、人均增加纯收入、投入产出比、投资回收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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