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发布日期:1999年6月14日,实施日期:1999年6月14日)废止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及
龙头项目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12月7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办公室国农综字141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充分利用和发挥开发项目区农业资源优势,促进项目区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的发展,提高开发效益,增强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农业综合开发中发展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生产以外的、直接经济效益较高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等项目。
第三条 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应在国家立项的项目区内安排,龙头项目原则上在开发区内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都要充分利用开发项目区的各种农业资源和经济技术优势,与土地开发治理密切协调,把稳定增加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和增加农民收入有机结合起来。
第四条 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本地区农业整体发展规划,布局合理,重点突出,集中投入,规模经营,并能带动项目区及周边地区农民显著增收,对开发区农林牧副渔各业的全面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推动作用。
第五条 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应以资源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依托,以效益为中心,并应具有高起点、高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和带动作用强等特征。
第六条 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开发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乡村集体和农民自筹资金以及外资等。提倡广泛吸收社会资金,积极引进外资,采取内引外联、招商引资、股份制经营、合资经营等多种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筹集资金,实行开放式开发、经营式开发和滚动式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