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1995年11月29日 财政部财农字302号发布)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以下简称防汛岁修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搞好防汛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防汛岁修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的水利事业费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条 使用防汛岁修费的中央级水利事业单位,必须贯彻执行本暂行办法。
二、防汛岁修费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防汛岁修费是用于中央直管的大江、大河、大湖堤防和涵闸等防洪工程防汛和岁修的业务经费。
第五条 防汛费的使用范围是:
1.防汛和抢险用器材、料物的采购、运输、管理及其保养所必需的费用。
2.防汛期间调用民工补助,防汛职工劳保用品补助。
3.防汛检查、宣传和演习所必需的费用支出。
4.防汛专用车船和通信设施的运行、养护、维修费用,汛期临时设置或租用通信线路所支付的费用以及水文报汛费。
5.防洪工程(含水文站房和水文测报设施)遭受特大洪水后的抗洪抢险和水毁修复所需经费。
第六条 岁修费的使用范围是:
1.堤防工程的维护费。指堤防维修、绿化、养护所发生的支出。
2.险工、控导、护滩工程的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赔偿等费用。
3.防洪用涵闸的检查、维修、加固费用。
4.其它费用。指为防洪工程岁修而进行的勘测、设计等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 凡不属上述开支范围内的费用,均不得在防汛岁修费中列支。
三、防汛岁修费使用计划(预算)的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 防汛岁修费使用计划的编制要遵循“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确保工程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