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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办会计咨询、
 会计服务业务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11月24日 财政部财会协定49号发出)


  最近,一些省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同志来函、来电,询问“注册会计师法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具体内容。
  为便于会计师事务所更好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所规定的业务,现做以下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主要包括:
  1.设计会计制度;
  2.担任会计顾问;
  3.代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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