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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汽车定编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汽车
 定编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8日 财政部财预字411号发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办发〔1994〕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保证合理的工作用车,节约国家资金,加强廉政建设,把中央单位集团购买力工作切实管好管住,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小汽车定编管理的范围
  对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高级知识分子工作用车实行定编管理。
  二、公务用车(车种包括小轿车、20座以下旅行车、工具车、吉普车)配备标准
  (一)副部级以上领导干部配车标准,按(中办发〔1994〕1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单位司(局)级干部(包括离休)人数按下列标准配备:30人以内,每6人一辆;30人至50人,每8人一辆;50人以上每10人一辆。
  (三)对个别外事任务比较繁重的单位,外事用车可酌情考虑。
  (四)单位通讯用车,根据业务量的大小酌情配备。
  (五)个别单位的特殊工作用车特殊考虑。
  三、单位职工通勤用车(指20座以上的旅行车和大轿车),按单位职工编制人数、职工宿舍距离单位远近、分散程度等情况考试配备。一般职工在100人至300人配备一至二辆,300人至500人配备二至三辆,500人至1000人配备三至五辆,1000人以上的酌情考虑。
  四、高级知识分子工作用车配备标准
  (一)配备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事业单位中在职和离休的研究员、教授、主任医师、编审、译审、研究馆员及相当职称者;年龄在55岁以上的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及相当职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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