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妇女儿童精神卫生服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在精神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设置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加强卫生相关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指导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咨询及相关服务,加强妇女儿童常见心理卫生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干预。
(八)改善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儿童健康状况。加强流动人口妇幼保健管理,将流动孕产妇和儿童纳入流入地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逐步实现流动妇女和儿童享有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加强流动人口中的妇幼保健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自我保健意识,改善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状况。关注留守儿童健康问题,积极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妇幼卫生法律法规。根据《
母婴保健法》、《
食品安全法》、《
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结合两纲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标准,健全监督、评估制度和工作规范。推进母婴保健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加强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管理,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准入。加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日常监督管理,坚决查处无证行医、非法接生、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加强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为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调整卫生经费投入结构,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加大妇幼卫生经费投入,建立科学、稳定的妇幼保健机构经费补偿机制。合理安排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资金,针对严重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的问题,扩大实施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逐步增加农村和老少边穷地区妇幼卫生经费投入。探索建立流动妇女儿童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偿机制,促进城乡妇女儿童享有均等化的卫生保健服务。
(三)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健全以乡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妇幼保健专业机构为核心,大中型综合医疗机构和相关科研教学机构为技术补充的妇幼卫生服务体系。根据省市县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相应的功能定位,完善机构建设标准。加强国家级妇幼保健中心建设,在省、市、县三级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妇产科、儿科和妇幼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健全基层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妇幼保健中的作用。加强妇女儿童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在妇幼保健院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按照规定设置妇产科和儿科,建设省级和市级儿童医疗中心,合理增加儿童医院数量,规范新生儿病室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