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俄罗斯企业进口的丁苯橡胶反倾销税率的决定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并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的进口初级形状未作任何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其他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3]316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部分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9月9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部分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初级形状未作加工的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充油丁苯橡胶和其他未列名初级形状丁苯橡胶及羧基丁苯橡胶(初级形状包括为便于运输,对初级形状进行压缩、挤压等简单成形处理)。该产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为40021911、40021912和40021919。
三、对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一)日本公司
1、瑞翁株式会社(ZeonCorporation):19%
2、JSR株式会社(JSRCorporation):10%
3、旭化成株式会社(ASAHIKASEICorporation):0%
4、其他日本公司(AllOthers):33%
(二)韩国公司
1、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yundaiPetrochemicalCo.,Ltd.):19%
2、锦湖石油化学株式会社(KumhoPetrochemicalCo.,Ltd.):7%
3、其他韩国公司(AllOthers):27%
(三)俄罗斯公司
1、斯特提拉玛克卡丘克封闭式股份公司(NCHZSterlitamakCorporation):14%
2、奥姆斯克公司(OMSKKauchuk):23%
3、陶丽亚蒂卡丘克有限公司(TogliattiKauchukLtd):25%
4、其他俄罗斯公司(AllOthers):38%
四、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