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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告2012年第3号——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2012修订)


  22. 境外文化机构的新设、并购和合作

  重点企业标准:

  1.在境外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成功在境外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营良好;

  2.境外分支机构年营业额50万美元以上;

  3.对树立我良好国际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4.财务状况优良,信誉良好。

  说明:

  境外文化机构的新设、并购和合作指企业依法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投资境外文化领域,包括投资出版社、报刊社以及出版、印刷、发行服务机构,广播电视网、影视节目制作或销售机构、电视节目演播室、电影院线,剧场、演艺经纪公司、艺术品经营机构以及建设境外文化产业园区等行为。

  23. 网络文化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

  2.以国际传播和产品与服务出口为导向,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一定的品牌效应和国际影响力;

  3.主题积极、健康,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网络文化服务包括网络新闻、网络音乐、网络文学、网络艺术品、网络视频等网络内容产品的创意、制作、传输、技术研发、生产经营、传输及营销推广等,以及网络文化传播服务的开发与建设,包括技术研发平台,专业文化网站,及其他新兴传播服务形式等。

  24. 专业文化产品的设计、调试等相关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境外市场规模在业界位于前列,国际化程度较高;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3.具备较高的文化附加值和科技含量,保持较高的研发设计投入,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4.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在业内有较强影响力,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说明:

  专业文化产品和设备包括乐器、舞台灯光音响等演艺设备、印刷设备、专业影视器材等为开展文化活动所必须的文化用品和设备。

  25. 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

  2.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

  3.主题积极、健康,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文化产品数字制作与相关服务类指采用数字技术制作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源等文化内容以及各种出版物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为各种显示终端提供内容,以及采用数字技术传播、经营文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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