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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告2012年第3号——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2012修订)

  18. 工艺美术品创意设计及相关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境外市场规模在业界位于前列,国际化程度较高;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工艺不存在知识产权问题;

  3.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较高艺术水平;

  4.保持较高的研发设计、品牌建设投入,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5.重点支持类别:具有显著民族特色的工艺品,或属于经过认定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说明:

  工艺美术通常是指美化生活用品和生活环境的造型艺术,突出特点是物质生产与文化内涵相结合,以实用物品或装饰用品为载体,同时具有审美性和艺术性,体现文化价值,包括设计创作、生产营销、品牌授权、经纪代理等。

  19. 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出口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

  2.经营活动具有民族特色,健康向上,科技含量高。

  说明:

  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出口包括大型文化主题公园建设、大型商业文化活动经营。

  四、综合服务类

  20. 游戏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金额10万美元以上,或游戏衍生产品出口金额100万美元以上;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游戏形象和内容,或核心技术;

  3.内容主题积极、健康,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游戏包括网络游戏(含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有线电视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电子游戏机游戏、家用视频游戏、桌面游戏以及依托新兴技术传播的游戏新种类等游戏产品及其衍生品。

  21. 动漫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在50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金额10万美元以上,或动漫衍生产品出口金额100万美元以上;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动漫形象或核心技术;

  3.内容主题积极、健康,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备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动漫产品是指以创意为核心,以动画、漫画为表现形式,包含动漫图书、报刊、电影、电视、音像制品、舞台剧、软件和基于现代信息技术传播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动漫产品及其衍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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