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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告2012年第3号——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2012修订)

  4.含上述电影、电视产品版权的输出。

  12. 广播电视节目境外落地的集成、播出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已实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功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3.对树立我良好国际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13. 广播影视对外工程承包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已实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功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3.对树立我良好国际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14. 广播影视对外设计、咨询、勘察、监理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已实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成功案例,在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3.对树立我良好国际形象具有积极作用。

  三、文化艺术类

  15. 演艺及相关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在10万美元以上;

  2.具有一定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能力;

  3.体现中华文化特色,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和国际市场开发前景。

  说明:

  演艺服务类包括文艺创作和表演、文艺演出经纪等。

  16. 商业艺术展览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在10万美元以上;

  2.拥有1个(含)以上展览品牌的境外经营代理权;

  3.展览体现中国主流艺术价值,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平和国际市场开发前景。

  说明:

  商业艺术展览是指在境外专门从事某种文化艺术的展览展示和节庆活动,并获取服务费用或门票收入的商业活动,具体展览和节庆服务内容包括传统艺术、现代艺术、民俗艺术等。

  17. 艺术品创作及相关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境外市场规模在业界位于前列,国际化程度较高;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产品代表中华文化,具有原创性和较高艺术水平。

  说明:

  艺术品是指原创的绘画作品、书法纂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艺术摄影作品、装置艺术作品及有上述作品授权的有限复制品,文物有限仿复品,利用传统技艺手工制作的装饰性物品等。艺术品创作和相关服务指上述产品的设计创作、经营销售、艺术授权、经纪代理、修复管理、评估担保、拍卖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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