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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告2012年第3号——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2012修订)


  2.独立设计能力较强,印刷技术水平居世界前列;

  3.有成熟的国际合作渠道;

  4.印刷内容反映中华文化。

  说明:

  印刷服务包括印前的各种外包性的服务,如包装品设计、排版等。

  二、广播影视类

  09. 电影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良好发展潜质,在提升电影文化产品的生产、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能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3.积极与国外广播影视机构合作,拥有较为成熟的境外销售网络,境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说明:

  电影产品出口包括电影完成片、宣传片、素材及其版权的出口。

  10. 电视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金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良好发展潜质,在提升电视文化产品的生产、发行、播映和后产品开发能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3.积极与国外广播影视机构合作,拥有较为成熟的境外销售网络,境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说明:

  电视产品出口包括电视完成片、宣传片、素材及其版权的出口。

  11. 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积极与国外影视制作机构合作,针对国际市场开发的有良好市场潜力的影视文化产品和服务;

  3.进入国际主流销售渠道,境外宣传和推广活动效果突出;

  4.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与外方共享知识产权的原创产品,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对加深世界各国对中国的了解具有积极意义。

  说明:

  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包括:

  1.中外合作制作电影是指依法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境内电影制片者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外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的电影;

  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是指境内依法取得资质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国法人及自然人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纪录片)的活动;

  3.其他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电视节目服务是指与电影电视业务相关的演出、制作、采编、传输、销售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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