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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中宣部、外交部、财政部、文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告2012年第3号——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2012修订)


  03. 传统出版物境外发行

  重点企业标准:

  1.出版单位境外发行年营业额10万美元以上,发行单位、进出口企业境外发行年营业额50万美元以上;

  2.具有国际市场开发和营销能力,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

  说明:

  传统出版物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以及中华文化内容的电子出版物(数码光盘)等。

  04. 出版单位版权输出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3万美元以上或版权输出种类达到30种;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版权输出包括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报纸(含刊登的文章、图片)、期刊(含刊登的文章、图片)、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通过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在境外出版(刊登)。

  05. 出版单位合作出版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2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合作出版是指中方与境外出版机构共同投资、共同策划、共同分享收益并承担风险的出版业务;由中方出资策划、与境外出版机构联合出版,并由外方负责在境外开拓市场;外方出资策划、中方提供内容,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并面向国际市场的重大出版项目。合作出版产品包括图书、报纸(含版面、专栏)、期刊(含版面、专栏)、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等。

  06. 版权输出代理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产品体现中华文化特色,具有国际市场开发潜力。

  说明:

  版权输出代理服务包括版权代理机构、民营企业向境外出版单位授权出版中国作者的作品。

  07. 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出口额10万美元以上;

  2.服务具备较高专业化水平,具有持续创新和国际营销能力。

  说明:

  新闻出版产品营销服务包括为境外客户提供新闻出版产品采购服务;外向型新闻出版产品选题策划服务;出版物衍生产品设计、制作、营销服务等。

  08. 印刷服务

  重点企业标准:

  1.年服务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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