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商务部,海关总署: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7]191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6月16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6月16日起5年。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磺胺甲噁唑,也称磺胺甲基异噁唑;英文名称为Sulfamethoxazole或Sulphamethoxazole(简称SMZ),分子式为C10H11O3N3S;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50030。
磺胺甲噁唑为白色或几乎白色结晶性粉末,无臭、味微苦,几乎不溶于水,易溶于稀盐酸、氢氧化钠试液或氨试液中,熔点为168-172℃。
三、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VirchowLaboratoriesLimited和AndhraOrganicsLimited:10.1%
其他印度公司(AllOthers):37.7%
四、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对自2007年2月1日起至本决定公告执行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按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交的保证金,按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交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六、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