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
(法[201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已于2011年1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37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
为正确适用法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结合国家赔偿工作实际,对国家赔偿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一、违法刑事拘留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
十七条第(一)项)。违反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案件。
二、无罪逮捕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
十七条第(二)项)。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案件。
三、二审无罪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
二十一条第四款)。二审改判无罪的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