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条件
第七条 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应具备与其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的独立场所、设备设施和技术力量,保障感染性疾病诊疗工作有效开展。
第八条 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的设置应相对独立,各区域布局合理,分区清楚,便于患者就诊,保护患者隐私,并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要求。
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应开设独立的专业门诊,开设独立的发热门诊、肠道门诊、传染病门诊,设置2-6张肠道留观病床,2-10张呼吸道隔离病床,有条件的可以开设病房。
第九条 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应设置挂号收费室、发热门诊和肠道疾病患者的各自独立候诊区和诊室、检查室、治疗室、隔离观察室、检验室、放射检查室、B超室、药房(或药柜)、专用卫生间,三级中医医院及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感染科还应设置独立的处置室和抢救室等。
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病房及有条件的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应设置中医特色治疗室(如针灸、火罐、足疗、中药灌肠、中药离子导入、结肠水疗等)。
第十条 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设备配置,应与医院级别、科室功能相适应,在配备基本诊疗设备和相应急救设备、药品的同时,应配备防护设备和设施,还应配备中药离子导入机、肝病治疗仪、中频治疗仪、结肠水疗仪、足疗仪等有助于提高中医临床疗效的中医特色诊疗设备。三级中医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还可配备人工肝装置、结肠透析机、血液净化设备等以提高中医疗效。
第十一条 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级医师、护士等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并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7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8号)和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卫法监发〔2002〕282号)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
根据感染性疾病科的特点,建立肝病治疗仪、中药离子导入、中药灌肠、针灸、穴位注射、穴位贴敷、结肠水疗等中医治疗以及人工肝、血液净化、肝脏穿刺等感染性疾病科常用诊疗设备操作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
三、人员队伍
第十二条 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医师中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应占执业医师的比例不低于70%,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经过中医专业培训的其他类别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 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应合理。年龄构成基本均衡,具有支撑科室可持续发展的人才梯队。对于本科室的优势病种和主要病种,均有连续的人员梯队。
第十四条 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医生应接受过感染性疾病相关中医专业系统培训,掌握中医学和感染病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
住院医师经规范化培训后应熟练掌握本科室常见病种(病证)的诊断标准,掌握本科主要病种诊疗方案(规范)和基本诊疗技能,掌握常用中药方剂100首(见附件),掌握感染性疾病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应在达到住院医师基本要求基础上,对部分病种具有较高的中医诊疗水平,对临床常见的疑难病形成系统的中医诊疗思路,积累相当的诊疗经验,具备常见感染性疾病急危重症处理能力,并能指导下级医师开展中医诊疗工作。
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应在达到主治医师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具有较高的中医理论素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具备对少见、危重和疑难感染疾病的诊断和应用中医方法处理的能力,具备对本科室重要中医诊断和治疗方案作出最终决策的能力。
第十五条 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住院医师应在完成规范化培训中的转科培训后,在感染性疾病科上级医师指导下,重点培训常见感染性疾病的诊断标准、主要病种的中医诊疗方案、临床路径、临床指南和基本诊疗方法、急救技术、感染性疾病科常用诊疗技术的操作、中医感染性疾病基础知识、基本理论。
中医类别主治医师主要通过参加进修、跟师学习、参加学习班等方式,重点培训疑难感染性疾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新技新方法等,了解感染性疾病防治新进展,明确个人专业发展方向,并具有一项以上中医感染性疾病科专病的诊疗专长。
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以上医师主要通过参加高级研修班、学术会议、跟师学习等方式,重点培训少见、危重、疑难感染性疾病的中医诊疗技术方法,对新出现的传染病有一定的识别能力,能开展中医感染病学的临床难点及提高临床科研一体化能力的科学研究。掌握中医感染性疾病学最新学术进展和动态。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主任应由从事感染性疾病相关专业10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能力者担任。二级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主任应由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担任,三级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主任应由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担任。
第十七条 执业医师人数在10人以上的三级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和有条件的二级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可建立学术带头人制度。
学术带头人作为本科室的学术权威,应在专业领域有一定学术地位,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中医感染性疾病科专业临床工作20年以上。学术带头人负责本科室中医特色的传承和创新,把握本科室发展方向,负责组织制定本专科的发展规划,为组织制定与实施重点项目提供决策。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的学术继承人,应有从事中医感染性疾病科专业10年以上工作经历,二级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学术继承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级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学术继承人应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学术继承人培养应充分利用本科室、本院以及本地区的资源,通过跟师学习、进修、学术交流等方式,着重进行中医理论素养、老专家独特经验、中医感染性疾病学新进展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 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应做好本科室名老中医专家学术经验继承,采取师带徒、名医讲堂、老专家工作室等方式,整理、传承名老中医专家的学术经验。
第二十条 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护理人员应全部系统接受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西医院校毕业的护士3年内中医知识与技能培训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第二十一条 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护士应掌握中医药治疗常见感染性疾病的基本知识,掌握感染性疾病科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护理知识和方法,掌握感染性疾病科中医护理常规和感染性疾病科中医特色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提供具有中医药特色的感染性疾病康复和健康指导。
第二十二条 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护士长是感染性疾病科护理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二级中医医院应具备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感染性疾病科临床护理工作经验,三级中医医院应由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5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
第二十三条 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鼓励应用中医药方法,促进中医诊疗水平的提高。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辨证论治优良率、中成药辨证使用率、中医治疗率、门诊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的比例、急危重症中医参与率、治愈好转率等纳入医师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四、服务技术
第二十四条 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应注重继承发扬中医传统诊疗技术,在保证医疗安全和患者利益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中医诊疗新技术。
第二十五条 中医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应具备常见、多发感染性疾病诊治的能力,二级中医医院应能开展常见、多发感染性疾病。三级中医医院应在二级中医医院服务能力基础上,开展疑难及危重感染性疾病的诊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