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成品粮应急储备库建设设计要点》的通知
(国粮办展〔201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家粮食局联合印发的《粮食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国粮展〔2011〕224号)以及
国家粮食局印发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十二五”建设规划》(国粮展〔2012〕2号)要求,“十二五”期间拟在全国36个大中城市建设成品粮应急低温储备仓100万吨,2012年选择个别条件较成熟的城市先行试点,2013~2015年全面推进36个大中城市的成品粮应急低温储备仓建设。为做好此项工作,我们请相关科研院所研究制定了《成品粮应急储备库建设设计要点》,经局领导批准,现将该设计要点印发你们,请在成品粮应急储备库建设中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成品粮应急储备库建设设计要点
前言
本设计要点用于指导成品粮应急储备库建设和设计工作。主要规定了成品粮应急储备库建设、设计中的特有或需强调的技术要求,其他要求应遵照现行的有关原粮储备库建设、设计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1 选址
1.1 应在常驻人口较多的省会、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地区级城市建设。
1.2应根据当地生产、储存、加工、物流、贸易和消费的需求,合理布局,周边功能配套,优先选择临近加工厂、物流能力强的地方,与应急加工体系双向结合,保障应急供应。
1.3 应具备稳定可靠的电源、水源、通信等外部条件。
1.4 应具有良好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库址不应选在抗震设防列度为9度的地震区;应避开有泥石流、滑坡、流沙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以及Ⅳ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不良地区。
1.5 应避免洪水、潮水和内涝威胁,场地的防洪标准不应低于50年一遇。
1.6 应远离污染源及危险源,且应位于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成品粮应急储备仓至污染源、危险源的距离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6.1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不小于20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