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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四)实施查封、扣押期限要求。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各级质检部门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封、扣押期限另有规定的外,应当统一遵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30日查封、扣押期限。对情况复杂的,经质检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质检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在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的同时或者在查封、扣押期限内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所需期限。期间计算方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六、依法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一)申请强制执行期限要求。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做出行政决定的质检部门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否则将丧失强制执行申请权。行政强制法确定的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自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质检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行政决定。

  (二)申请强制执行前催告程序。

  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决定的质检部门,在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送达执行催告书,催告其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行政决定的,质检部门应当及时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并附行政决定书、当事人意见及催告书等有关材料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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