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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二、加强对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在总结多年来我国行政强制实践的基础上,行政强制法确立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行政强制设定、实施程序、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对行政强制作了系统规范和全面调整。全国质检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充分认识施行行政强制法对质检行政执法工作产生的影响,准确把握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执法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各地两局要组织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强制法学习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对行政强制法各项规定的理解能力和掌握水平,并在行政执法中自觉贯彻执行。

  三、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对质检系统执行的行政法规进行清理,对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行政法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各省级质监部门要组织对本系统执行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进行清理,配合地方人大、政府做好法规、规章的修订或者废止工作。现行质检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不一致的,总局及各地两局要在清理的基础上,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各地两局要将清理结果于2012年1月15日前报总局。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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