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国质检法〔2011〕77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
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质检系统
行政强制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行政强制法是继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质检部门行政执法关系重大。
行政强制法的公布施行,对保障和监督质检部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质检系统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
行政强制法施行的重要意义。总局及各地两局要以贯彻实施
行政强制法为契机,进一步提高全系统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完善规章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问责,加快推进法治质检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