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案文物、博物馆单位名称、级别、保护机构和保护管理现状;
(二)违法相对人名称、违法性质;
(三)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事实;
(四)违法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失;
(五)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情况;
(六)案发现场、文物受损等图片资料;
(七)其他情况。
第七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每半年向国家文物局报送《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统计表》、《文物安全案件统计表》和《文物行政违法案件统计表》。上半年于当年6月15日前报送,下半年于当年12月15日前报送。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时报送各项报表的书面和电子文本,电子文本通过国家文物局“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报送。
第八条 国家文物局按以下形式实施公告:
(一)专项通报:不定期对重大文物案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二)年中通报:每年6月30日前,通报上半年全国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三)年度通报:每年12月31日前,通报本年度全国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第九条 国家文物局实施的专项通报、年中通报和年度通报印发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印送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第十条 对于下列行为,国家文物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或者提出行政处理建议: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容、形式和要求,报送文物案件和各项统计报表的;
(二)对国家文物局通报的文物案件负有调查处理责任的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文物、博物馆单位,不按通报要求认真调查处理,不按时限要求报送调查处理结果的。
(三)对国家文物局督察、督办的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事项,无正当理由不予落实或者不及时报告落实结果的。
第十一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与公告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