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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及公告办法

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信息上报及公告办法
(文物督发[2012]1号 2012年2月22日)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安全监管,推进文物行政执法,及时汇总和公告全国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以及文物案件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物案件包括文物安全案件和文物行政违法案件。

  国家文物局按本办法规定对文物案件进行公告。

  第三条 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按本办法规定上报文物安全与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和文物案件信息,确保报送信息及时准确。

  第四条 文物、博物馆单位应当在知道文物案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已掌握的案件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2小时内通过电话或者传真形式报告国家文物局督察司,并在3日内正式行文报国家文物局:

  (一)世界文化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发生的文物案件;

  (二)核定、公布为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的文物案件;

  (三)尚未核定公布为三级以上风险单位的博物馆、纪念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发生的一级文物丢失或者损毁案件;

  (四)其他重大文物案件。

  第五条 文物安全案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案文物、博物馆单位名称、级别、保护机构和保护管理现状;

  (二)发案时间、地点、经过,文物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

  (三)涉案可移动文物名称、数量、级别和受损情况;

  (四)案件原因分析及处理结果;

  (五)案发现场和文物受损等图片资料;

  (六)其他情况。

  第六条 文物行政违法案件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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