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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2号)


  现公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的专家咨询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1〕40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家咨询委为非常设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并购重组规则的制订、审核中的重大疑难问题、重大创新事项等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二)对并购重组监管审核中涉及的法律、会计、资产评估、产业政策等问题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三)对并购重组审核标准提供专家咨询意见;
  (四)对并购重组申请人的申诉提供评审意见;
  (五)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事项提供评审意见;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认为需要咨询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由中国证监会会内外法律、会计、资产评估等专业领域或熟悉产业政策的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35名。专家咨询委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专家咨询委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律、会计、资产评估等专业小组。各专业小组设组长1名。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聘任。中国证监会可以商请相关行业自律组织、主管单位推荐专家咨询委委员人选。
  中国证监会依据本规则对专家咨询委委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委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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