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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4.妥善审理金融知识产权案件,保障金融自主创新。随着金融机构在金融创新领域中投入的不断加大,知识产权已经成为有效提升银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金融业务电子化和网络化进程中基础性金融技术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加大对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自主开放的软件和数据库的保护力度。要加强对知识产权担保、信托、保险、证券化等新情况、新问题的调研。在案件审理中注意金融法律和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衔接与协调,要通过对金融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切实保护金融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励和保护金融创新,维护金融业公平竞争秩序。

  15.依法妥善运用各种司法措施,保护金融信息安全。各级人民法院要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保障国家金融安全的高度,认识依法保护金融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妥善运用各种司法措施,保障国家金融网络安全和金融信息安全。要依法打击攻击金融网络、盗取金融信息、危害金融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审理金融电子化产品运用中引发的侵害金融债权纠纷案件,保护金融债权人合法的财产和信息安全,维护国家金融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五、深化能动司法理念,全面提升金融审判水平

  化解金融纠纷的创新性和前沿性,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发挥司法建议功能,延伸能动司法效果,构建专业审判机制,拓展金融解纷资源,不断提高金融审判水平。

  16.发挥司法建议功能,延伸能动司法效果。各级人民法院要关注金融纠纷的市场和法律风险,加强各种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预警作用。要通过对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有效帮助金融机构完善产品设计。要通过行政审判,探索符合金融领域规律的审查标准和方式,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充分发挥金融商事审判的延伸服务功能,对金融机构自身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要及时发现,及时反馈,为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查堵漏洞、防范风险提出司法建议。

  17.加强监督指导工作,回应金融案件审判需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审判工作中密切关注因金融改革和创新而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深入开展前瞻性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要发挥指导性案例以及其他典型案件的规范指引作用,通过多种信息披露形式展示指导性案例和其他典型案例的处理模式和思路,引导金融市场主体预防避免类似金融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将加紧制定物权法担保物权、保险法、融资租赁、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质押式国债回购、票据贴现回购、国家资本金、银行卡、以及利息裁判标准等方面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以有效回应金融审判实践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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