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9、持用无效证件出境、入境(第32条第2项)
430、持用他人证件出境、入境(第32条第3项)
431、持用伪造、变造证件出境、入境(第32条第4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
32条设定的本意见第428条至第431条违法行为,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非法出境、入境的违法行为竞合。如果是边防检查站对上述行为依法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
32条,如果是公安机关对上述行为依法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432、协助非法出境、入境(第33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
33条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49条的规定竞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
33条规定的“协助非法出境、入境”,既包括协助中国人非法出境、入境,也包括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49条界定的是协助外国人非法入境、出境。
433、未经批准携带、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第34条)
434、扰乱口岸管理秩序(第35条第1项)
435、污辱边防检查人员(第35条第2项)
436、未经批准登陆(第35条第3项)
《关于进一步放宽境外船员登陆住宿限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2005]770号)已取消《船员住宿证》。
437、未按规定登陆(第35条第3项)
438、交通运输工具载运非法人员出境、入境(第36条)
439、交通运输工具擅自出境、入境(第37条第1项)
440、交通运输工具未按规定申报(第37条第2项)
441、交通运输工具拒绝协助检查(第37条第2项)
442、交通运输工具未经许可上下人员、装卸物品(第37条第3项)
443、交通运输工具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第38条第1项)
444、外国船舶未经许可停靠非对外开放港口(第38条第2项)
445、中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籍船舶(第38条第3项)
446、交通运输工具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未按规定报告、驶离(第39条)
(四十五)《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行政法规 1992年5月1日起施行)
447、持用无效旅行证件出境、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23条及《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
33条)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
33条规定的冒用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违法行为名称及法律适用规范按照本意见第407条的规定执行。
448、伪造、涂改、转让、倒卖旅行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14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24条及《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
34条)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
35条规定的非法获取旅行证件的违法行为名称及法律适用规范按照本意见第409条的规定执行。
449、协助骗取旅行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25条及《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
36条)
450、台湾居民未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第18条、第19条和第37条)
按照《
公安部关于简化办理台湾居民在大陆暂住手续的通知》(公通字[1992]76号)规定,对申请办理在大陆暂住手续的台湾居民,实行在其持有的入出大陆旅行证件上加注暂住手续的办法,不再单独制发暂住证。
451、台湾居民非法居留(第21条和第38条)
(四十六)《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行政法规 1986年12月25日起施行)
452、持用无效往来港澳证件出境、入境(第26条)
453、冒用他人往来港澳证件出境、入境(第26条)
454、伪造、涂改、转让往来港澳证件(第27条)
455、非法获取往来港澳证件(第28条)
(四十七)《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行政法规
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456、因滞留不归被遣返回国(第22条和第32条第2款)
(四十八)《
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规章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457、未准确预报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第7条第1款和第2款)
458、延迟预报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第7条第1款和第3款)
对航空公司的单个航班同时具有“未准确预报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和“延迟预报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的,根据《
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第
7条第4款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合并执行总额不超过3万元。
根据《
国际航班载运人员信息预报实施办法》第
7条第1款的规定,对航空公司有证据证明因基础设施不具备或者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未能按规定预报信息的,可以不予处罚;有证据证明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预报信息准确性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初次违反预报信息规定或者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改正。
(四十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规章 1999年9月4日起施行)
459、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第24条)
460、冒用他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第24条)
461、伪造、涂改、盗窃、贩卖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第25条)
(五十)《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规章 2001年6月6日起施行)
462、擅自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第31条)
463、跨区域开展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第11条第1款和第32条)
464、违规设立因私出入境中介分支机构(第11条第2款和第32条)
465、承包、转包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第12条和第32条)
466、委托无资质单位、个人代理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第12条和第32条)
467、中介机构协助骗取出入境证件(第33条)
(五十一)《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规章 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468、未携带有效证件出海(第26条第1项)
469、未按规定办理出海证件变更、注销手续(第26条第2项)
470、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进出港边防签证手续(第26条第3项)
471、擅自容留非出海人员作业、住宿(第26条第4项)
472、未申领有效证件擅自出海(第27条第1项)
473、涂改、伪造、冒用、转借出海证件(第27条第2项)
474、拒不编刷船名、船号(第27条第3项)
475、擅自拆换、遮盖、涂改船名、船号(第27条第3项)
476、悬挂活动船牌号(第27条第3项)
477、私自载运非出海人员出海(第27条第4项)
478、擅自引航境外船舶进入未开放港口、锚地(第28条第2项)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
28条第1项规定的非法进入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的违法行为名称及法律适用规范按照本意见第98条的规定执行。
479、擅自搭靠境外船舶(第28条第3项)
480、被迫搭靠境外船舶不及时报告(第28条第3项)
481、擅自在非指定港口停泊、上下人员、装卸货物(第28条第4项)
482、携带、隐匿、留用、擅自处理违禁物品(第29条第1项)
483、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他人船舶(第29条第2项)
《
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
29条第2项规定的偷开他人船舶的违法行为名称及法律适用规范按照本意见第127条的规定执行。
484、非法扣押他人船舶、船上物品(第29条第3项)
485、“三无”船舶擅自出海作业(第30条)
(五十二)《
台湾渔船停泊点边防治安管理办法》(规章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486、骗领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第21条第1项)
487、涂改、转让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第21条第2项)
488、未在指定停泊点登、离台湾渔船(第21条第3项)
489、大陆劳务人员携带违禁物品、国家机密资料(第21条第4项)
490、擅自启用电台(第22条第1项)
491、台湾渔船播放非法广播(第22条第2项)
492、台湾渔船悬挂、显示非法标志(第22条第3项)
493、台湾渔船从事有损两岸关系其他活动(第22条第4项)
494、擅自引带大陆居民登船(第23条第1项)
495、台湾居民擅自上岸(第23条第2项)
496、涂改、转让台湾居民登陆证件(第23条第3项)
497、登陆人员未按规定返回、活动(第23条第4项)
498、传播、散发非法物品(第23条第5项)
499、台湾居民携带违禁物品上岸(第23条第5项)
500、体罚、殴打台湾渔船大陆劳务人员(第23条第6项)
501、扰乱台湾渔船停泊点管理秩序(第23条第7项)
502、未按规定办理台湾渔船进出港手续(第24条第1项)
503、台湾渔船擅自搭靠其他船舶(第24条第2项)
504、擅自雇用大陆居民登船作业(第24条第3项)
505、擅自将大陆劳务人员带至境外登陆(第24条第4项)
506、台湾渔船未经检查擅自离港(第24条第5项)
507、台湾渔船无故滞留(第24条第6项)
508、台湾渔船未在指定地点停泊(第25条)
三、消防管理(509至554)
(五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法律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509、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第58条第1款第1项)
510、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第58条第1款第1项)
511、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第58条第1款第2项)
512、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第58条第1款第3项)
根据《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
44条的规定,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投入使用”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法律依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58条第1款第1项和第3项,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513、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第58条第1款第3项)
514、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第58条第1款第4项)
515、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第58条第1款第5项)
516、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第58条第1款第5项)
517、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第58条第2款)
518、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第58条第2款)
519、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第59条第1项)
520、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第59条第2项)
521、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第59条第3项)
522、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第59条第4项)
523、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第60条第1款第1项)
524、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第60条第1款第1项)
525、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第60条第1款第2项)
526、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第60条第1款第2项)
527、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第60条第1款第3项)
528、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第60条第1款第3项)
529、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第60条第1款第4项)
530、占用防火间距(第60条第1款第4项)
531、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第60条第1款第5项)
532、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60条第1款第6项)
533、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60条第1款第7项)
534、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第61条第1款)
535、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第61条第1款)
536、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61条第2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62条第1项规定的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及第
62条第2项规定的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违法行为名称及法律适用规范按照本意见第33条的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62条第3项规定的谎报火警的违法行为名称及法律适用规范按照本意见第20条的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62条第4项规定的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违法行为名称及法律适用规范按照本意见第89条的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
62条第5项规定的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名称及法律适用规范按照本意见第88条的规定执行。
537、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第63条第1项)
538、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第63条第2项)
539、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第63条第2项)
540、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第64条第1项)
541、过失引起火灾(第64条第2项)
542、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第64条第3项)
543、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第64条第4项)
544、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第64条第4项)
545、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第64条第5项)
546、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第64条第6项)
547、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第65条第2款)
548、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第66条)
549、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第66条)
550、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第66条)
551、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第66条)
552、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第67条)
553、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第68条)
55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第69条第1款、第2款)
四、计算机和网络安全(555至613)
(五十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行政法规 1994年2月18日起施行)
555、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第20条第1项)
556、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第20条第2项)
557、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第20条第3项)
558、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第20条第4项)
559、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有害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
23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
6条第1项和第
16条第3款、《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22条)
560、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
23条和《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20条)
(五十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行政法规 1996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1997年5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8号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行政法规 1998年3月6日起施行)
561、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
6条和第
1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
7条和第
22条第1款)
562、接入网络未通过互联网络接入国际联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
8条和第
14条)
563、未经许可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
8条和第
14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
11条和第
22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