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7、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第8条和第22条)
358、未按规定保存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第10条第3款和第24条)
359、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第11条和第25条)
(三十四)《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行政法规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60、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
19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
8条、第
11条或者第
12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
15条)
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法律依据适用《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
19条和《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
15条。
对企业事业单位具有《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
11条或者第
12条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法律依据适用《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
19条和《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
8条、第
11条或者第
12条。
(三十五)《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政法规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
41条规定的未经许可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违法行为名称及法律适用规范按照本意见第101条的规定执行。
361、未经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人代表(第42条第1款第1项)
362、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第42条第1款第2项)
363、未按规定撤销自招保安员备案(第42条第1款第2项)
364、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第42条第1款第3项)
365、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第42条第1款第4项)
366、未按规定核查保安服务合法性(第42条第1款第5项)
367、未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第42条第1款第5项)
368、未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第42条第1款第6项)
369、未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第42条第1款第7项及第2款)
370、保安从业单位泄露保密信息(第43条第1款第1项)
371、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第43条第1款第2项)
372、保安从业单位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第43条第1款第3项及第2款)
373、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第43条第1款第4项)
374、保安从业单位疏于管理导致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第43条第1款第5项)
375、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第45条第1款第2项)
376、保安员参与追索债务(第45条第1款第4项)
377、保安员采用暴力、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第45条第1款第4项)
378、保安员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第45条第1款第5项)
379、保安员泄露保密信息(第45条第1款第6项)
380、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第47条)
(三十六)《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规章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381、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第33条第2款)
382、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第10条和第34条第1款)
383、未按规定时间安排保安学员实习(第15条第1款和第34条第1款)
384、非法提供保安服务(第15条第2款和第34条第1款)
385、未按规定签订保安培训合同(第20条和第34条第1款)
386、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培训合同式样(第20条和第34条第1款)
387、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第22条和第34条第2款)
388、非法传授侦察技术手段(第16条第2款和第35条第2款)
389、未按规定内容、计划进行保安培训(第14条和第36条)
390、未按规定颁发保安培训结业证书(第17条和第36条)
391、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第18条第1款和第36条)
392、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第18条第1款和第36条)
对保安培训机构因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而未按规定保存保安学员文书档案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未按规定建立保安学员档案管理制度”。
393、未按规定备案保安学员、师资人员档案(第18条第2款和第36条)
394、违规收取保安培训费用(第19条和第36条)
395、转包、违规委托保安培训业务(第21条和第36条)
(三十七)《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规章 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396、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施工(第16条)
397、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第17条)
(三十八)《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规章 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398、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第14条第1项、第2项)
(三十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律 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9年8月27日修正)
399、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逃匿(第91条第1款)
400、隐瞒、谎报、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第91条第2款)
(四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法律 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4日修正)
401、出卖亲生子女(第31条第3款)
二、出入境和边防管理(402至508)
(四十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法律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规章 2007年12月15日起施行)
402、骗取护照、出入境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
17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
23条)
对提交虚假或者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材料,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骗取普通护照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骗取护照”,法律依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
17条。对骗取出入境通行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骗取出入境通行证”,法律依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
17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
25条。对骗取旅行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护照、出入境通行证、旅行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获取出境、入境证件”,法律依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25条。
403、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出入境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
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
25条)
对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法律依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
18条。对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通行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通行证”,法律依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
18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
25条。
404、出售护照、出入境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
1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
25条)
法律依据适用原则同本意见第403条。
405、持用伪造、变造护照、出入境通行证出境、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
19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
2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
32条第4项)
法律依据适用原则同本意见第403条。
(四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法律 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 1986年12月26日起施行,根据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国函[1994]72号批准修订)
406、(中国公民)非法出境、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14条)
本意见第405条“持用伪造、变造护照、出入境通行证出境、入境”、第407条“冒用证件出境、入境”属于“非法出境、入境”行为,法律依据分别按照本意见第405条、第407条的规定执行。
对中国公民非法出境、入境的,违法行为名称按照本意见第405条、第406条、第407条表述,并按照违法行为名称的不同,法律依据相应地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1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
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
32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旅行证件出境、入境,违法行为名称及法律依据适用规范同本意见第447条。
407、(中国公民)冒用证件出境、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1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
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2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
32条第3项、《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
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
25条)
中国公民冒用他人护照出境、入境的,法律依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
19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23条,中国公民冒用他人出入境通行证出境、入境的,法律依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
19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23条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
25条。
中国公民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境通行证以外的出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如果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拘留、警告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14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23条,拘留期限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23条的规定。如果边防检查站依法作出罚款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
32条第3项。
冒用他人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冒用(旅行)证件出境、入境”,法律依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14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23条及《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
33条。
408、(中国公民)伪造、变造、转让出境、入境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
14条)
出售护照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出售护照”,法律依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
18条。出售出入境通行证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出售出入境通行证”,法律依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
18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
25条。
409、非法获取出境、入境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25条)
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旅行证件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获取出境、入境(旅行)证件”,法律依据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25条和《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
35条。
(四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法律 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 1986年12月27日起施行,根据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国函[1994]71号批准修订, 2010年4月24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公布施行)
410、(外国人)非法入境、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
12条、第
27条、第
29条第1款、第
30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