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同意积极推进《国家质检总局与香港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关于进口葡萄酒经香港中转内地的检验安排谅解备忘录》的磋商进程,积极开展合作。”
(二)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创新科技产业领域的合作,并据此将《
安排》附件6第九条第(五)款第2项增加第(4)、(5)项合作内容为:
“(4)结合制定实施国家‘十二五’科技发展等规划,加强两地在科技产业领域的合作,使香港科技资源进一步融入国家创新体系。
(5)加大支持香港科技创新的力度,不断扩展两地科技合作的新形式,如支持在香港建立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中心,以适当形式在香港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
六、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七、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在香港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司长
蒋 耀 平 曾 俊 华
(签 署) (签 署)
附件:
内地向香港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八
②
部门或
分部门 | 1.商业服务 |
A.专业服务 |
a.法律服务(CPC861) |
具体承诺 | 1.进一步密切内地与香港律师业的合作,探索完善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
2.研究扩大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并获得内地律师执业证书的香港居民在内地从事涉及香港居民、法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业务范围。 |
部门或
分部门 | 1.商业服务 |
A.专业服务 |
d.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