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逐步理顺已批复的考试费标准。现有考务费、考试费标准有执行期限的,期满后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现有考务费、考试费标准没有执行期限的,原则上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并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省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
三、加强对考试收费标准执行的监管
各考试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示的考务费标准执行,并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收费票据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延长收费期限、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擅自提高或通过虚假报送考生人数等考试信息变相提高考务费标准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考试收费项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收费管理要求,加强对考试单位收费的年度审验。如发现有关部门对考试收费收入进行截留,收费批准部门将按截留比例降低考试费标准。
本通知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考务费标准核定表》
二、《考务成本范围》
三、《考试收费情况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附件一: 考务费标准核定表
单位:元/人.科
考试人数X 1
| 职业资格考试
| 职业技能鉴定
|
(万人/科)
| 客观题科目2
| 主观题科目3
| 理论题科目
| 实践操作科目4
|
X<0.2
| 25
| 30
| 22
| 15
|
0.2 | 20
| 25
| 17
| 12
|
0.5 | 18
| 22
| 15
| 9
|
1 | 15
| 19
| 12
| 7
|
2 | 13
| 17
| 10
| 5
|
3 | 11
| 15
| 8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