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 |
D.特许经营 | 具体承诺 | 对于同一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产品(包括粮食),允许澳门服务提供者试点在广东以独资形式经营。 |
部门或
分部门 | 7.金融服务 | A.所有保险和与其相关的服务 | a.人寿险、意外险和健康保险服务(CPC8121)
b.非人寿保险服务(CPC8129)
c.再保险和转分保服务(CPC81299)
d.保险辅助服务(包括保险经纪、保险代理服务)(CPC8140) | 具体承诺 | 允许澳门的保险经纪公司在广东省(含深圳)试点设立独资保险代理公司,经营区域为广东省(含深圳),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澳门经营保险经纪业务10年以上;
(2)提出申请前3年的年均保险经纪业务收入不低于50万港元,提出申请上一年度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万港元;
(3)提出申请前3年无严重违规和受处罚记录;
(4)申请人在内地设立代表处时间一年以上。 |
部门或
分部门 | 7.金融服务 | 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不包括保险和证券) | a.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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